孙祁祥 保险学考研重点真题答案复习笔记

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

1.阐述索赔的主要程序。一般保险合同中都会规定被保险人有保护出险现场、提供检验勘查上的便利的义务。试说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要求。

答:1)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它是被保险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索赔的主要程序如下:

①出险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索赔是有时效规定的。

②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③接受检验。被保险人要保护出险现场,并提供检验上的方便,使保险公司能正确、迅速地进行核赔。

④提供索赔单证。这些单证包括:保险单、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受损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等。

⑤领取保险金。

⑥开具权益转让书。这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在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在领取赔款后才需要开具权益转让书,表明损失已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由此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权益,即代位追偿权。

2)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有保护出险现场、提供检验勘查上的便利的义务,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因为在保险事故中,造成损失的原因通常是错综复杂的,被保险人应保护出险现场、提供检验勘查上的便利,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实际勘查时,才能更好地了解事故情况,分析损失原因,确定损失程度,从而认定受益人的求偿权利。

 

2.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以获得保险人的赔偿。而在人寿保险中,并不要求在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试说明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

答:1)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所谓损失,自然也就无需补偿。

2)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3.什么是近因原则?判断以下情况是否在保险范围之内:

a.一批罐头投保了水渍险。运输途中船只受到台风侵袭,罐头包装箱破裂,导致一批罐头丢失。

b.一批罐头投保了水渍险。运输途中包装箱不慎进水导致罐头损毁、不能食用。

c.一批罐头投保了一切险,由于罐头封装不合格导致运输途中罐头发生变质。

答: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它是保险理赔中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近因,并不一定就是一项结果的直接原因,而是一项结果的主要的或有效的原因。按照这一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造成损失的原因,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可被认为是损失的近因。

a.在保险范围之内。罐头丢失的近因是台风侵袭,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

b.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罐头损毁的近因为运输途中包装箱不慎进水,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水渍险只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c.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以及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罐头变质的近因为罐头封装不合格,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在财产保险中,人们通常采取哪几种方法来估计损失金额?这几种方法分别适用于哪些财产保险对象?

答:所有的财产保险合同事先都已规定,在被保险的财产发生损失的时候,保险人采取什么方法讲行赔偿。在保险实践中,人们主要使用以下几种方法,即实际现金价值法、重置价值法和约定价值法。

1)实际现金价值是指重置成本减去折旧或自然磨损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指该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折旧的通常做法是:规定有折旧率的,按照折旧率计算;无折旧率的,则根据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退化、过时所造成的实际贬值情况计算。

2)重置成本即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所购商品的价值。它与现金价值的区别在于,折旧不包括在内。重置价值法适合于比较方便找到重置成本但不好确定折旧率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估价。

3)约定价值即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给付的价值,定值保单通常采取这一方法。

 

5.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代位权是指原债权人将所有各种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其转让的范围内行使其债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代位权在保险关系中的运用。实行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处取得补偿后,应将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但是,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失的第三者逃避他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这又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为了既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又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各国法律均对代位求偿做出了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2)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两个要件,分别是:

①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它的要点是:第一,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所谓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了;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也才可能将此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第三,被保险人虽然对于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如果他事先放弃了该权利,保险人也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已经没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位前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的权益。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过程中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损害了其代位求偿的利益,它可以拒绝赔偿。

②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在保险实践中,较通常的做法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后,即免去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然而,被保险人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一般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先进行赔偿,然后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求偿权是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自动转移的。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其支付了赔偿金,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向第三者追索的金额以不超过其所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多余的应归还被保险人。

 

6.什么是委付?委付的条件是什么?在海上保险中,委付通常被作为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手段。委付的存在可以为处理损失纠纷提供哪些便利?

答:1)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委付主要是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之一,大多数财产保险是禁止使用这一行为的。

2)委付的条件包括:

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凡海上保险标的,或因全部损失不可避免,或因保险标的虽未全损,但回复时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回复后的价值者,即为推定全损。

②委付不能附有条件。在提出委付请求的时候,又附上条件,这必然使保险双方关系复杂化。一般来说,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慎重地调查、了解,查明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以内,是否有扩大或超过赔偿的可能。

③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保险人如拒绝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即有效成立。保险人可从被保险人手中取得标的物的剩余部分及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即可从保险人手中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3)在海上保险中,委付常常作为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手段。按照委付制度,当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全部损失,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本身价值,或者确为全部损失但又无法证明时,被保险人可以将其残余利益,或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委付的存在可以为处理损失纠纷提供诸多便利。由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如委付的标的物——船舶在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后应收的运费,均为保险人所有,但应当扣除其中发生的费用。如船舶因沉没而影响航道,需要清除,清除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如所得到的利益超过所赔偿的保险金,超过部分也应当归保险人所有。同时,如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其给付保险金的部分,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一章 保险投资

1.为什么保险投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

答:保险投资是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保险投资是保险资金保值和增值的内在要求

为了承担保险事故所引起的保险责任,保险应具有各种形式的责任准备金。由于收取保费和公司赔付之间的时滞和在此期间可能发生的通货膨胀,原有资金在数量上很可能不足以用来支付赔偿或给付。尤其是人身保险中长期储蓄性的寿险业务,合同期限长,有的长达三四十年,保险基金最终都要返还给被保险人。如果不进行投资的话,这类业务就很难经营。

2)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重要盈利手段

无论是在国际保险市场,还是在国内保险市场上,保险竞争的主要手段是降低费率,以争取保户投保。保险费率是根据实际损失率计算所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费率下降,保险人自然难以足额支付赔款。因此,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保险人必须进行投资,以弥补费率降低后的业务损失,同时扩大承保业务,增加保费收入,促进投资业务发展,从而使保险在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2.保险投资对于资本市场而言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是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庞大的、不断增加的保险基金必然会对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起到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地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

保险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经过精确的预测,将沉淀下来的闲置的资本金以及大部分准备金等进行合理的期限安排和资产重组后,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从而大量增加资本市场的供给,刺激并满足当时市场需求主体的筹资需求。

2)促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保险公司的投资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一,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和债券,成为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并将其稳健的经营思想和专业管理经验带到新的企业中,促进其产权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第二,当政府发行政府债券或央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量买卖政府债券的形式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平衡和央行货币政策的效果。第三,保险公司可通过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如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金融咨询公司、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促进资本市场组织更加完善。

3)增加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深化

由于保险公司对其可投资基金拥有极大的信用责任,它的任务就是在寻求更高可能收益的竞争中采取适当措施以应付结构性支付。因此,不论其本身对风险的偏好如何,一般都必须采取严格的方法来进行风险管理。按照资本资产定价模式理论,每一种证券都具有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保险公司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选择一种在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能够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资产组合。在避免风险的同时追求最大收益的需求,无疑将刺激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深化。

4)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

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往往还会直接影响到资本资产的价格,导致资本资产收益率的上升或下降。保险公司大量投资资金对资本市场的注入,可大大提高资本的流动性,由此活跃二级市场,并因此提高投资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各种新股票、新债券的积极性,刺激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从而改变一、二级市场结构,促进两者协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情况变化经常调整自己的资产组合,以期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收益最大化,从而也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上各种资本资产的结构比例(如股票—债券比例),使其在动态调整中趋于合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5)促进资本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保险公司参与资本交易,将对资本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产生重要影响。首先,如果保险公司大量购买一种证券,将使该证券的需求大幅上升,由此导致该证券的价格上升,从而对该种证券的发行起到鼓励作用;反之则会产生抑制作用。因此,保险公司的资本交易能够强化价格机制的影响,促使社会资金随价格的流动达到最优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其次,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资本市场上的长期投资者,其投资主要遵循安全性原则,因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减大量纯粹投资者所带来的市场大幅度波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3.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可以选择的主要工具有哪些?

答:1)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①资本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一定的最低限额,这一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②准备金。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费中提留的资金。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它是公司将于未来某一时期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的资金。从保险投资活动的角度分析,保险公司可运用的准备金包括财产保险的各种准备金,如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人身保险的各种准备金以及其他可运用资金。

2)保险投资工具主要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基金、股票、贷款、房地产等几大类。


关键词:保险学考研

网友留言(0 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