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 民法 考研真题答案笔记网课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第8版,魏振瀛主编)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民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民法”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魏振瀛主编的《民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魏振瀛《民法》的辅导用书。


本书遵循该教材第8版的章目编排,共分为7编48章,每章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复习指南,知识框架部分清晰勾勒出了每章的知识脉络,通关提要部分剖析了本章重难点、考查特点和学习方法。


第二部分为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精选了近年的部分名校考研真题(含法律硕士真题)、法考真题,并提供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所选习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凸显当前热点。(文尾附完整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指南


【知识框架(庖丁解牛)】







【通关提要(提纲挈领)】


本章主要介绍民法的入门知识,较为基础且简单。学习时,要熟悉民法的概念、含义和渊源,掌握民法的性质与本位,重点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的效力。本章主要考查概念题和简答题,要理解记忆、打好基础。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016年法考真题]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缴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而乙手机丢失后发布的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应由民法调整。


CD两项,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有些社会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丙的承诺不属于设定法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丁的帮工行为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丁与福利院之间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概念题


1民法[浙工商2015年研]


答:民法是指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或者基于私人地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即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工商2016年研]


答:(1)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2)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的民事规范性文件。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按照是否为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民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财产是指人体以外对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民法上财产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有精神或纪念意义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尚未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实际价值的利益,也可以通过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


答:财产流转关系属于动态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归属或利用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如财产买卖关系、借贷借用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除了有偿的关系外,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无偿的关系。


5人身关系[浙江财大2016年研]


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内容。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三、简答题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山东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湘潭大学2016年研]


答:(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①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内容。


a.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b.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b.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利益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但与财产利益间接联系。


关键词:民法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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